住建部復函:創新性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技術應用,應進行論證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
1月13日,中國綠發會研究室向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致函,建議在標準層面取消對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、建筑與市政工程中限制使用的相關規定;并嚴格要求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相關方加強材料質量、施工等管理,以保障其與其他防水材料一起,助力我國新時期的高質量發展及國家雙碳目標的實現(致函住建部:應取消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中的使用限制)。
1月29日,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定額司致函給予回復,說明了對明挖法地下工程外設防水層規定的前提和原則,并對替代型的材料和技術應遵循的要求進行解讀。
復函表示——
在編的國家強制性標準《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》(以下簡稱“本規范”),擬規定明挖法地下工程"外設防水層應至少選擇1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",主要是遵循地下防水工程防水措施堅持"剛柔并濟"的原則,為滿足"地下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工程結構設計工作年限"的要求,在總結地下工程防水的實踐經驗基礎上,確定的基本技術措施要求。
當采用其他替代上述規定的材料和技術時,執行本規范總則中"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,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"的規定。在能夠滿足地下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要求的前提下,可以在工程中應用,等同符合本規范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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